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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申報地點和申報方法

發(fā)布時間:2020-04-16 08:3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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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工作是從2020年3月1日起,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這段時間內(nèi)完成個稅年度匯算工作。為此,很多小伙伴對于2019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申報地點和申報方法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編整理了詳細的情況介紹,希望大家可以仔細閱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工作是從2020年3月1日起,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這段時間內(nèi)完成個稅年度匯算工作。為此,很多小伙伴對于2019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申報地點和申報方法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編整理了詳細的情況介紹,希望大家可以仔細閱讀。

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如何辦理在哪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自已辦。

即納稅人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居民個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居民個人已在中國境內(nèi)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jīng)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jīng)常居住地。

二、單位辦。

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

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xù)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wǎng)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nèi)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請人辦。

即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納稅人可根據(jù)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扣繳義務人或者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fā)現(xiàn)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辦理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地點與自行匯繳地點相同。

有關“2019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申報地點和申報方法”,閱讀完都有基本的了解了嗎。在工作中有疑問的,咨詢網(wǎng)頁上的在線答疑老師吧。或者加右上方的老師微信,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咨詢哦,會對大家進行個稅匯算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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