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些企業(yè)不愿意開增值稅專票?只開普票!為了便于理解今天的內容,今小編將結合案例,為您做一個詳細的整理,接下來跟小編一起具體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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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政策,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那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企業(yè)會有什么影響呢?我們來看個案例。
A公司是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2020年1季度銷售貨物合計收入28萬元,其中自開具普通發(fā)票13萬元,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是15萬元,A本季度繳納增值稅是多少?
小白:本季度繳納增值稅是:“0”
答:錯。
分析:有些小白開始吵吵了了,就是“0”啊,政策不是說了么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應稅行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么?!?
先別吵吵,咱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知道,銷售額=開具專票銷售額+開具普通發(fā)票銷售額+未開具發(fā)票的銷售額+納稅調整收入
雖然,就A公司本季度來講,本季度是沒有未開票收入,即使開票收入合計也未超過30萬, 但是對于A公司來講,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論是代開還是自開,都是要繳納增值稅的。
增值稅是它流轉稅,同時也是鏈條稅,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個完整的交易鏈條,有標的流轉起來,才會發(fā)生增值稅;
增值稅其中一個特征就是可抵扣,下游企業(yè)在取得上游企業(yè)開具專票是可以進項抵扣的。雖然增值稅具有流轉性和可抵扣性,但是在流轉的某一環(huán)節(jié),肯定要征收,這是稅收的特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說在整個流轉的鏈條中某一環(huán)節(jié)必須是最終稅負的承擔者,不可能在整個環(huán)節(jié)都免稅。
假設:A公司將自開的普票和代開的專票全部作為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按季申報未超過30萬元,不征收增值稅,那A公司本季度未超30萬,應納增值稅為0;
對于那B公司取得A公司的1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符合抵扣條件。假設B比公司本月銷項稅1萬元,進項稅額為15*3%=0.45萬元,則本月B公司應那增值稅為1-0.45=0.55萬元
從稅務征管角度考慮:要征收增值稅0.55萬元,但是我們看到15萬元卻流轉了兩次,也就是在納稅環(huán)節(jié)即在A公司享受了一次免征,同時也在B公司做了進項抵扣,顯然這是不符合常理的,相當于稅務局在為A公司提供了一次免征機會,同時也讓B公司享受了一次抵扣的機會,雙重優(yōu)惠政策后,稅務局拱手送給企業(yè)0.45萬元的稅金,這顯然不符合取之于民的本質
所以啊,不論是代開還是自開,它只是換了一種開票方式和地點,其并沒有改變專票的性質。對于上述的A、B公司享受雙重優(yōu)惠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不論是代開還是自開的專票,都不能和自開的普票一起享受免征政策。
話說回來。回到A企業(yè),不但要繳納增值稅而且開具專用發(fā)票的銷售額還要占用公司的免稅額度。有些銷售單位不愿意開專票或者開專票就要加錢的這種方式,著實讓人不爽,但是對于銷貨方來講,為了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這一個優(yōu)惠,他做了他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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