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適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是允許加計15%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的。但是很多會計在實際的財務處理中,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計算和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抵減的情況。小編簡單梳理了常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相關問題答疑,希望能夠為大家的稅務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適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是允許加計15%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的。但是很多會計在實際的財務處理中,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計算和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抵減的情況。小編簡單梳理了常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相關問題答疑,希望能夠為大家的稅務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1、飛機票計算得出的進項稅額,能加計抵減么?
答:根據(jù)財稅[2019]39號公告第六條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合法票據(jù)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允許加計15%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
2、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根據(jù)財稅[2019]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nèi)。(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3、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xù)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币虼耍绻{稅人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無論該納稅人2020年是否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4、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后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更正申報或者補計提加計抵減額?
實務中,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發(fā)生額的情況。例如:某納稅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0000元,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是否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對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進行更正申報或者在5月所屬期時補計提?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以上有關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相關問題答疑,就為大家分享到這里了。有關會計的問題都可以咨詢答疑老師進行詳細了解哦,另外對會計實操做賬培訓課程有興趣的,咨詢老師免費試聽體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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