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以技術入股的稅收規(guī)定是什么?并不是所有的技術成果都可以作技術入股,只有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轉讓的技術才能用作技術入股。更多相關財會知識,小編在下文為您做了詳細的整理與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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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投資入股主要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等。本文結合現(xiàn)行稅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銷售無形資產(chǎn),是指轉讓無形資產(chǎn)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chǎn),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jīng)濟利益的資產(chǎn),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因此,個人以技術成果對外投資視同銷售,應按銷售無形資產(chǎn)繳納增值稅。但可申請免征增值稅的除外。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fā)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印花稅。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屬于轉讓技術成果和投資入股同時發(fā)生,首先需根據(jù)技術成果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guī)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jù),適用“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其次,對于投資入股,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的規(guī)定,應根據(jù)“記載資金的賬簿”按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個人所得稅。
技術成果屬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范疇,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chǎn)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chǎn)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guī)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yè)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選擇適用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yè)、取得該企業(yè)股票(權)的行為。
因此,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yè),在2016年9月1日以前,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在投資入股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享受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應當向稅務機關備案。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規(guī)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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