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兌現方法有哪些,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兩種兌現方法一起來看下吧!
支票兌現方法有哪些,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兩種兌現方法一起來看下吧!
支票的兩種兌現方法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為兌現轉賬。
取得支票后,就要將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機構)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從該提示的支票的發(fā)票人戶頭中,支付支票上記載的金額給持票人。
通常都是以(2)的方式兌現支票金額。將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為交換兌現,銀行將支票帶至票據交換所交換,由銀行之間處理。這時,付款銀行的發(fā)票人的存款余額不足時,這張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會被貼上不能付款的箋條而退還。
也可由(1)的方式使支票兌現,但如果付款銀行是在外地,這么做就很無效率,而且不經由票據交換所,若發(fā)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時,彼此間的糾紛就很難處理。因此,為確保安全及便利性,還是經由銀行代為交換兌現。
有些發(fā)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無29日,付款日仍寫29日,6月無31日,也開6月31日,遇到這種情況,依《票據法》規(guī)定,仍依當月最后一天為付款日。支票若經發(fā)票人向銀行提出止付的申請,付款銀行就不得支付金額給持票人。會計人員在收到支票的當天或第二天,就應該立刻將支票轉入銀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怎么辦?沒關系,你還可以行使追索權。
追索權行使的條件
(1)在提示期間內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銀行拒絕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額不足等理由,提出兌現的支票就會被拒付,然后從銀行退回給持票人。這種情況下,雖然支票被拒付,但對持票人而言,有向發(fā)票人或背書人要求支付該支票上的金額或利息等的權利,此種權利就稱為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必須具備上列二項條件。上述的條件(1)是指發(fā)票日后10日內必須提示兌現。如果過了提示期間,發(fā)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該支票的追索權也隨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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