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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

發(fā)布時間:2020-08-22 09:19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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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員工到達退休年齡,退休以后還可以被返聘參加工作,那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是什么呢?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關于這些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來閱讀下文哦!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員工到達退休年齡,退休以后還可以被返聘參加工作,那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是什么呢?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關于這些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來閱讀下文哦!

一、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溫馨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2、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

答:退休人員再任職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是表明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的一種書面協(xié)議,并非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簽訂。因此,只要是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個人與用人單位實質上構成任職受雇關系,即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以上就是小編對這個問題的闡述了,不知道看完上述內容的你看,是不是已經理解并掌握了這些內容呢?若是您對此還有一些疑問,或者想要了解更更多相關財會知識,可以在文章下方掃碼,微信添加老師,領取相關學習資料,進行課程試聽哦!我們在這里等您,希望能成為您會計道路上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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