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供應鏈管理公司的收入確認,要根據(jù)我國收入準則,進行分析確認,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jīng)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來閱讀文章,做一個大致的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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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供應鏈管理公司與B公司簽訂供應鏈服務協(xié)議,主要約定條款如下:
1.A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委托進口貨物確認單》內容代B公司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xù),并以自己或者B公司代理人的名義單獨或者與境外供貨商簽訂進口合同。
2.A供應鏈管理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貨款后,代B公司辦理對外付匯手續(xù)。
3.B公司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進口貨物的境外部分,由A供應鏈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C負責實施。當C公司在境外墊付貨款給B公司指定的供貨方時,B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當次委托進口業(yè)務,否則B公司同意向A供應鏈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損失。
4.A供應鏈管理公司向B公司收取進口綜合服務費,為進口貨物總價款的0.6%。
5.A供應鏈管理公司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滅失風險,但不承擔貨物本身的質量風險。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規(guī)定,在進行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具體判斷時,企業(yè)不應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1、企業(yè)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2、 企業(yè)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3、 企業(yè)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4、 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上述案例背景表明,A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B公司指令簽訂進口合同,提供的主要服務是為B公司辦理報關手續(xù)和代付貨款,既不承擔存貨的主要風險也沒有定價權,且收取的對價是傭金形式,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A供應鏈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應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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