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收入所得為納稅依據(jù)繳納稅款,那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的有關內(nèi)容,希望文章內(nèi)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收入所得為納稅依據(jù)繳納稅款,那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的有關內(nèi)容,希望文章內(nèi)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政策依據(jù):
(一)《個人所得稅法》
1、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3、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4、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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