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是一種私有資源,對于稀土的銷售需要繳納資源稅,那么具體的資源稅稀土銷售額怎么確定?不知道大家對這個問題,有沒有一些了解呢?想要學習更多相關知識點,就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吧,或許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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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計征辦法。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并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關于適用稅率輕稀土按地區(qū)執(zhí)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
三、關于精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精礦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精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量×單位價格,精礦銷售額不包括從洗選廠到車站、碼頭或用戶指定運達地點的運輸費用。
五、關于共生礦、伴生礦的納稅 與稀土共生、伴生的鐵礦石,在計征鐵礦石資源稅時,準予扣減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礦石數量。與稀土、鎢和鉬共生、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稀土、鎢和鉬為共生、伴生礦的,在改革前未單獨計征資源稅的,改革后暫不計征資源稅。
七、關于納稅地點稀土、鎢、鉬按精礦銷售額計征資源稅后,其納稅地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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