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的匯總計算及分攤繳納怎么做?分公司根據與總公司之間的地域聯(lián)系分為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兩個情況,具體的操作方法及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與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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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是作為依法成立的分支機構,需要接受所轄主管稅務機關的監(jiān)管。具體要分為兩類情況:
一是分支機構是和總機構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機構不用做賬務處理,只是總機構合并利潤表后計算所得稅.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同一個區(qū)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獨立核算,并入總公司核算即可。發(fā)票一般也就開據總公司的名稱即可。
二是總、分公司處于異地,分公司必需單獨建賬,每月可以給總公司匯總報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在稅務處理上是必須分開。所有發(fā)票都是分公司的抬頭,科目設置與總公司一致。只是沒有實收資本,由總公司撥來的資金。
對于總、分公司共享級次所得稅企業(yè)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法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共享級次跨省匯總繳納,按照《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 (財預[2012]40號):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倷C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共享級次省內匯總繳納。具體又劃分為地方共享省級收入的匯總繳納,地方共享市縣級收入的匯總繳納。各地稅務機關基本參照總局公告 2012年第57號 ,企業(yè)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的企業(yè)仍由總機構全額匯總繳納,不分攤。由于各地政策不盡一致,具體政策口徑要咨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案例:A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市,分別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個分公司,A公司適用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政策。2019年度財務報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個分公司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的比例分別為:50%、20%、40%。成都分公司適用西部大開發(fā)15%稅率優(yōu)惠政策,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稅率均為25%。假設2019年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4億元,成都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yè)所得稅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統(tǒng)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000萬
第二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1、各分公司分攤50%應納稅所得額=40000×50%=20000萬
2、計算成都分公司分攤比例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50%×0.30+20%×0.35+40%×0.35=0.36
3、計算成都分公司應納稅所得稅額20000×0.36=7200萬
第三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qū)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1、成都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7200萬×15%=1080萬2、其他公司應納所得稅額=(40000-7200)×25%=8200萬3、應納所得稅總額=9280萬
第四步:分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
2、各分公司分攤50%的應納企業(yè)所得稅=9280×50%=4640萬2、成都分公司分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4640×0.36=1670.4萬
有會計問,A公司應納稅所額4億元直接乘以25%?
不可以。因為分支機構中有可能是適用不同稅率的(如案例),因此應納稅總額一定是小于40000萬×25%=10000萬的。分地區(qū)計算應納稅額,首先應計算出該地區(qū)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總局公告2012年57號規(guī)定用“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qū)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即計算方法與總分機構分攤應納稅款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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