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的是房地產銷售老項目預繳增值稅入什么科目?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guī)定,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更多內容小編已經在下文幫大家整理好了,感興趣的小伙伴們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小編的分享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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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實際預交增值稅時,不需要計提,只需按實際繳納的稅款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有的企業(yè)將預計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實兩者本質上沒有什么差別,不過準則規(guī)定還是應該選擇第一種,這樣以后查賬的時候也更加清晰;
(2)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guī)模納稅人預交增值稅時,也不需計提,由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不用再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因此只需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即可。
建筑業(yè)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根據建筑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要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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