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yè)收入應該按照總額還是凈額確認?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具體的整理與分享,新收入準則下,企業(yè)的收入確認方式較之以往發(fā)生了一些變化,詳細的內容,可以在下文做深入的了解,快來一起閱讀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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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在我國零售行業(yè)中,零售商除了通過線上銷售、專賣店銷售之外,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銷售方式,即專柜銷售模式。零售商在百貨商店中開設零售網(wǎng)點,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結算方式一般為消費者向百貨商店支付貨款。百貨商店按照全額向消費者開發(fā)票,并在扣除相應的扣點費用之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零售商,零售額按此金額向商場開發(fā)票。該種銷售方式也稱為聯(lián)銷模式。
在A股上市公司中,無論是零售商還是百貨商店,在按照原收入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時,均傾向于從資金結算的角度進行會計處理。百貨商場以取得的銷售總額確認為收入,零售商則以經(jīng)商場扣取扣點后的銷售凈額確認為收入。
分析與討論
新收入準則下的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
對于通過百貨商場專柜銷售的商品,零售商很可能應該屬于“主要責任人”。其商品銷售的對象是終端消費者,零售商的客戶是終端消費者,而不是百貨商場,從而應該按照消費者支付的總額確認收入,將商場的扣點確認為費用。
相關分析簡要歸納如下:
零售網(wǎng)點中的零售服務人員是由零售商雇傭的員工,由這些員工負責向終端客戶銷售商品并提供商品銷售前的各種服務,零售商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在轉讓商品之前由零售商負責商品的保存和陳列,出售商品后如果有質量問題引起的退換貨風險也由零售商承擔,在轉讓商品前后均由零售商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商品的吊牌價是由零售商決定并在商品的吊牌上標注,在百貨商場舉辦一些促銷活動時,零售商需要按照和百貨商場約定的折扣進行促銷,但是上架的商品種類以及每件商品的原價均由零售商決定,零售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第二種觀點認為:
雖然零售商承擔了較多的責任,但是百貨商場仍在較多方面履行了對零售商的管理職責,并非零售商承擔了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例如,在客戶投訴時,會以百貨公司為投訴對象,如存在商品缺陷,百貨企業(yè)須先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然后百貨商場向供應商追討相關經(jīng)濟責任損失。同樣,雖然零售商的員工自行招聘,但按照新收入準則第三十四條,百貨商場主導零售商代表其向客戶提供服務。因此百貨商場為主要責任人,仍可以取得的銷售總額確認為收入,零售商則以經(jīng)商場扣取扣點后的銷售凈額確認為收入。
本文建議,在本年A股上市公司采用新收入準則后,持續(xù)關注各百貨公司在實務中的處理及監(jiān)管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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