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企業(yè)的員工是存在流動性的,有些員工會在企業(yè)工作一段時間后感覺不適合自己的發(fā)展,可能就會離職了,但是我們知道員工的工資都是下個月進行發(fā)放的,而且是需要繳納個稅的,那么補發(fā)離職員工工資的個稅改怎么做會計分錄呢?具體內容請看下文小編的詳細整理!
我們都知道企業(yè)的員工是存在流動性的,有些員工會在企業(yè)工作一段時間后感覺不適合自己的發(fā)展,可能就會離職了,但是我們知道員工的工資都是下個月進行發(fā)放的,而且是需要繳納個稅的,那么,補發(fā)離職員工工資的個稅改怎么做會計分錄呢?具體內容請看下文小編的詳細整理!
答:對納稅人領取補發(fā)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fā)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個稅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下月做工資時扣除
借:生產成本 / 管理費用 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收款-個稅
根據有關規(guī)定,調資后補發(fā)以前數月的工資,可以分推到所屬月份,與原來的月工資合并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為應該補繳的稅款。
補發(fā)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 國務院令 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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