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購進固定資產用于生產商品,那么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及所得稅如何處理?對于這個問題,小編今天在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對此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哦,快來一起看下文吧,或許會對大家有些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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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廣東某生產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企業(yè)新購進一套機械設備生產線,試生產調試時,用了20萬元的原料,并將生產出來的成本為25萬元的產品(尚未完全達到質量標準,單價只有合格產品的一半左右)按市場價格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凈支出為10萬元。
1.領用20萬元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
2.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在建工程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3.預計售價為15萬元時,從在建工程中結轉庫存商品
借:產成品 150000
貸:在建工程 150000.
4.取得銷售收入1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5.結轉產成品成本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 150000
貸:產成品 150000
國稅發(fā)[1994]132號文件規(guī)定:
企業(yè)在建工程發(fā)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首先:企業(yè)試運行過程中的產品銷售收入15萬元,必須并入應納稅收入繳稅。但按照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要求,與此相關的成本也應該予以稅前扣除。
其次:試運行生產的產品成本為25萬元,稅前扣除后凈支出為10萬元,所以,企業(yè)應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最后:也形成了企業(yè)的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后,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價值比稅收上的固定資產計稅價值多10萬元的結果。
企業(yè)應在以后各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及納稅申報時,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調整,總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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