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53號
為了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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