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和《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等有關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繳費人應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shù)量和應繳納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公布辦理渠道,規(guī)范辦理流程,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輔導工作,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和《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等有關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見附件)確定。非標準品的征收標準按照標準品征收標準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規(guī)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繳費人應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shù)量和應繳納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公布辦理渠道,規(guī)范辦理流程,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輔導工作,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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