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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簡稱“換投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提示)(1)只有“換投抵”業(yè)務,以最高價計征消費稅;(2)“換投抵”業(yè)務,雖然消費稅以最高價計算,但增值稅仍應以平均價計算。
3.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包裝物押金
(1)非酒類產品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2)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對酒類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時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處理比較
所包裝的產品增值稅處理消費稅處理
非酒類產品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啤酒、黃酒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其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5.金銀首飾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關于經濟法基礎中的消費稅特殊銷售情形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在線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也可以掃描二維碼添加老師的微信領取相關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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